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4月14日发布、1997年1月6日经民航总局令第60号修订的《颁发空中交通管制员、航行调度员执照规则(暂行)》同时废止。 第四章 目录 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