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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持照人经所在单位批准脱离管制岗位超过半年以上的,应当视为执照自然中断。执照自然中断者所在单位应当将自然中断者姓名、单位、中断起始时间、原因上报其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发出执照自然中断通知,通知中应当包括自然中断的起始时间及原因。

执照自然中断后恢复执照的,应当由执照自然中断者单位根据其离岗时间安排培训。培训完成后,上报至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安排检查人员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地区执照管理部门批准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