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199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其执照,暂停期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在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或民航总局空管局、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的技术检查中不合格的;
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的。
暂停持照由持照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决定,并向该持照人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暂停执照的起止时间和原因。
在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组织的年度考核或民航总局空管局、地区执照管理部门的技术检查中不合格的;
经认可的体检单位检查,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体检标准的;
违反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并造成不包括危险接近在内的其他飞行事故征候的。
暂停持照由持照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区执照管理部门决定,并向该持照人单位发出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暂停执照的起止时间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