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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三条 实施作业飞行气象服务的要求:

根据飞行的实际需要,组织好航、危报点,其经费由通用航空部门负责。

机场天气预报、作业区天气预报和机场天气报告,由地区管理局指定的气象台负责提供服务。

临时机场和海上平台的天气报告,由通用航空部门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