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三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飞行气象情报 第三节 飞行气象情报的传递 第三十八条 航、危报由当地电信部门通过电传(或电话)传送给机场气象台。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