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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机场气象台、站通过机场固定电信网路传递的飞行气象情报,必须按规定的编报格式和时间传递拍发的电台:

定时(或半小时)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观测正点(半点)时间。

定时机场天气预报,应当不足迟于预报有效时间开始前1小时。

不定时机场天气预报或机场天气报告,应当不迟于飞机起飞前所规定的供应时间提供。

收集汇编的气象通报应当在集中后不迟于10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