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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1990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高空飞行提供飞行气象文件的项目:

高空风和高空气温预报;

预期的航路上重要天气预报和有影响的对流层顶高度和急流分布;

机场天气预报;

持续飞行时间两小时之内时,还需提供机场天气报告、特选天气报告、重要气象情报和有关空中特殊报告。

热带区域或短航线飞行时,提供方式可将现时的高空风和高空气温代替预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