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航空无线电台站呼号频率的指配 第二十三条 民用机场以及军民合用的国际机场航空移动业务无线电台话呼均使用所在城市(或地区)的明语地理名称。军民合用的非国际机场,使用统一编配的话呼。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