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一章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程序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制定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以民航总局令形式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第三条 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第四条 制定民用航空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五条 民航总局法规政策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法规政策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民用航空规章的制定工作。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