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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199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民用航空规章的名称为“规定”、“规则”、“规程”、“办法”、“细则”。

对民航某一方面工作比较全面系统规定的,称为“规定”、“规则”或“规程”;对某一方面工作作部分规定的,称为“办法”;对某一项工作作比较具体规定的,称为“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