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三节 低能见度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机场提供Ⅱ类运行服务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指使用的跑道,临界区、敏感区的范围,机动区的划分,通信导航设备,助航灯光,第二电源和地面滑行引导车辆的保证要求等。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