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八条 Ⅱ类运行的跑道应配备气象自动观测系统,跑道视程的观测设备至少沿跑道两个位置(接地区和跑道中点)设置。实时的气象信息和跑道视程信息应传送到机场塔台和进近管制室的相关管制席位。 跑道视程设施具体安装要求,参照国际民航公约文件9328号《跑道能见视程观测和报告实施手册》施行。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