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六条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机场 第二节 机场设施 第四十六条 保障Ⅱ类运行的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应配备可靠的第二电源,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和助航灯光系统必须配备第二电源;第二电源与主用电源的切换时间必须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航空电信》、附件十四《机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