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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机场的障碍物限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Ⅱ类运行的机场跑道必须设置锥形面、内水平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中止着陆面(复飞面)等障碍物限制面,并应当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运行》(PANS—OPS)和《障碍物的控制》(机场勤务手册——第六部分)关于Ⅱ类运行的要求;

新建或扩建物体不得高出进近面和过渡面,除非为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高出进近面、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的物体应当拆除,除非为已有的不可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经航行研究认为对飞行安全无不利影响或不致严重影响正常运行;

内进近面、内过渡面、中止着陆面包围的空间为无障碍区(OFZ),所有固定物体不允许穿透这些面,在跑道用于进近着陆期间不允许有车辆、飞机等穿透无障碍区(OFZ)。在Ⅱ类运行时,无障碍区(OFZ)必须延伸至Ⅱ类运行的超障高,并不得有任何障碍物穿透;

进近灯光系统的灯具及其支柱不得突出于内进近面以上;

升降带内不得有固定的物体,滑行引导标记牌和各种立式灯具都应当具有易折性,灯具高度不得超过0.35米;

下滑台天线应在距跑道中线120米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6.77米。下滑台房屋高度应不超过4.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