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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机场Ⅱ类运行仪表飞行程序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制订,报民航总局批准。

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详细的机场飞行区、端净空、侧净空的地形测绘资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制订符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四《航图》要求的精密进近地形图,报民航总局审核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