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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199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申请开放Ⅱ类运行应提交下列文件:

机场Ⅱ类运行设施竣工项目一览表(见附录二);

目视和非目视助航设备校验飞行报告;

机场仪表着陆系统(ILS)运行低能见度程序;

仪表着陆系统(ILS)Ⅱ类运行仪表飞行程序;

联合试运行总结报告;

民航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