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第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构建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 第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指在出口信保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出口信保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其…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由董事会及时提请派出单位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相应的宏观政策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尽职、…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