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章程(197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它以上的各级党的委员会有权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地方各级党委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
对军队各级党委委员的纪律处分,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党章作出相应的规定。
对中央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由中央委员会或中央政治局作出决定。
党的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除特殊情况外,应当通知受处分的本人到会。受处分的党员,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复议,并有权向上级党委直至中央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