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二条 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相关的文字资料一并送交法制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法制部门收到规章送审稿后,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通过对规章送审稿和相关资料的审核,发现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作相关说明,并进一步协调有关各方的意见。必要时,法制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 第二十五条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有关各方存在严重意见分歧,而起草部门在起草阶段未举行听证会的,法制部门可以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在规章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将规章送审稿退回原起草部门,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审议时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