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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阶段未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

法制部门对规章送审稿作了重大修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