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六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部门可以再次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规章送审稿在起草阶段未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 法制部门对规章送审稿作了重大修改的。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