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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纂写规章起草说明。

规章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起草背景与起草过程、立法指导思想和原则、规章的体例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与国务院部委、中国保监会相关业务部门的协商要点、公开征求后的主要反馈意见以及听证会的主要争议点应当写入规章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