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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对于涉及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向其书面征求意见;对于涉及不特定相对人重大利益的规章,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起草前款所称规章,起草部门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