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八条 规章送审稿经法制部门审核后提交主席办公会审议。审议时由法制部门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负责人作起草说明。 主席办公会上提出重大问题或者修改意见的,由法制部门会同起草部门进行修改。修改后,由法制部门报分管副主席审签,并报主席签发。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