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复议机关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