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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在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中国保监会是被申请人的,中国保监会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被申请人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