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八条 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答辩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复议答辩书发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