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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复议答辩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址,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答辩的事实和理由;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及有关的证据材料;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作出答辩的年、月、日,并加盖答辩机关或部门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