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保险中介机构的机构管理工作:
审批中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设立;
审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有关变更事项。
审批中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审批中资保险经纪机构、中资保险代理机构、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在辖区内分支机构的设立;
审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动用保证金;
核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
管理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的有关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