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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务信息工作办法(201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报送前,须经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发,重要信息应送主要负责人审签。对重要的突发性事件,在无法向领导请示的情况下可直接报送,但要在事后补办签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