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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国(境)培训管理规定(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培训期间提出辞职申请或逾期不归者,须向中国保监会赔偿和支付全部出国(境)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培训人员无法赔偿和支付上述费用时,由其担保人代为赔偿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