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纪律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推诿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信访事项,不得压制、侮辱信访人。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