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