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分工 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处理以下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信访事项可以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处理: 第十七条 信访部门统一接收信访件,按照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分办。对重大、复杂信访事项要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示。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