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五条 保障基金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有关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六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信息: 第三十七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于获知下列事项后2个工作日内,向保监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