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监测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监测与处置 第三十四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向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保险行业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保监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