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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保监会建立风险处置沟通合作机制,参与处置审议工作、参与保监会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公司的专项检查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