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五章 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监测与处置 第三十二条 保障基金公司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中,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应及时报保监会,并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第三十三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当与保监会建立风险处置沟通合作机制,参与处置审议工作、参与保监会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公司的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保障基金公司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向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保险行业风险处置工作,并及时将进展情况报保监会。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