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 保监会统一负责传输系统的使用管理,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传输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配备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细致、纪律和保密观念强的人员担任传输系统使用人员,负责电子文件的使用管理工作。传输系统使用人员实行AB制。 第七条 传输系统使用人员要及时接收电子文件。在工作日应每两小时浏览一次系统,确保一般件4小时内接收,特急件2小时内接收,临时通知接收的特急件在1小时内接收。 第八条 传输系统使用人员对接收的电子文件应该按规定份数打印、装订,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传输系统使用人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在系统通讯录中更新。 第十条 电子公章应当参照实体公章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 监管机构原则上不得使用报送信息和报送报表功能重复采集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已经覆盖的信息和数据。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