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电子文件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系统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传输系统使用人员对接收的电子文件应该按规定份数打印、装订,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