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工作事项:
研究制定派出机构管理部的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其时间进度安排;
拟定或修改关于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和考核、评估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标准;
研究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核派出机构的年度工作业绩并提出评估意见。
研究制定派出机构管理部的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其时间进度安排;
拟定或修改关于派出机构管理、协调和考核、评估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标准;
研究派出机构管理和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考核派出机构的年度工作业绩并提出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