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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工作规则(2004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明确部门职责,规范工作行为,严格操作程序,保证服务质量,提高运行效率,使派出机构管理部的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简称机构部)。 第三条 主要职责: 第四条 依据上述职责,机构部主要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第五条 机构部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根据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事项,采取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与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一般工作事项,由职能处室提出建议,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研究决定。 第八条 重要工作事项,由职能处室形成初步意见,提交主任室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简称例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部务会原则上每月初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及各处负责人参加,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主持。 第十条 部务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主任、副主任及各处负责人参加。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定的事项,按各处的职责分工,由职能处室记录并负责落实。 第十四条 部务会、主任办公会采取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问题。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任室根据大家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主任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推迟召开部务会、主任办公会,或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机构部研究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其协商一致后再会同实施。 第十七条 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的重要工作事项: 第十八条 机构部主办的内部信息刊物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签发。信息素材的收集、选定和整理,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报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同意后编辑和印发。 第十九条 《派出机构要情专报》主要向会领导及时报告派出机构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以及当地保险市场运行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 《派出机构情况反映》主要收集、刊发派出机构关于改进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反映和推广派出机构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