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