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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规范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中国保监会决定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以下简称“CI(2006-2010)表”)作为包含重…

一、 重大疾病定义

二、 适用范围

1. 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应至少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 2. 2007年8月1日及之后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产品,承保病种应至少包含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

三、 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

(一)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的确定。 1. 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不得低于CI(2006-2010)表的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ix)。 2. 保险公司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因患重大疾病死亡占全部死亡的比率,应按照审慎性原则合理确定。其中,对于提前给付型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评… 3. 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 如承保病种不少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保险公司应以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3和CI4)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2) 如承保病种少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 (3) 除以上两款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应以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1和CI2)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二) 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的确定。 保险公司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范围及病种定义,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 1. 基于病种范围的调整。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产品实际承保病种的数量,在评估下限的基础上,参考公司经验分析结果或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经验分析结果… 2. 基于病种定义的调整。对于2007年8月1日之前在中国保监会进行产品备案或审批的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如其重大疾病定义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 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发生变化,保险公司应根据调整后的定义与原有定义的差异,按照审慎性原则进行相应调整,合理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 3. 保险公司按照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计提的法定责任准备金,不得低于按照评估下限计算得到的法定责任准备金。 4. 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基础,首次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重大疾病发生率实际经验发生较大变化,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公司可以调…

四、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31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