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3. 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2)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用于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2) 3. 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应根据包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产品承保病种的不同情形,按照以下规则确定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2) 如承保病种少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有关定义的全部25种疾病,且在65周岁以上的承保病种包括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和严重帕金森病,保险公司在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时,对于65周岁及以下年龄,应以6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1和CI2)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对于65周岁以上年龄,应以25病种经验发生率表(CI3和CI4)作为重大疾病发生率评估下限。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