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十四、 中国保监会关于设立保险私募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十四、 十四、 保险资金设立私募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核心团队成员存在下列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将其不良行为记入档案: (一) 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运作不规范,存在重大风险隐患; (二) 管理团队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 (三) 未能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四) 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投资人披露投资风险; (五) 未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监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六) 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保险资金不得投资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机构与个人发起设立的私募基金。 十三、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