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二、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二、 二、 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 公司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处于充足II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充足II类时,应立即停止销售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 (二) 公司最近3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 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风险处置、整顿或接管期间。 (四) 产品预定利率和最低保证利率由保险公司按照可持续性原则审慎确定,应不超过公司过去5年平均投资收益率。对于开业时间不满5年的公司,其开业之前的投资收益率采用保险行业…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 (五) 产品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提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对于境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产品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提供经管理层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 引用法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 一、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