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二、 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五)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五) 二、 保险公司开发费率政策改革审批产品的,应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本通知所指的投资收益率为财务收益率(财务收益率=(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其他收益-资产减值损失)/资金运用平均余额*100%[1]),公司过去5年各年度的投资收益率应经过外部审计或监管部门认可。 (五) 产品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提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对于境外保险公司的分公司,产品在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时应提供经管理层审议通过的书面决议。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