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二)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二)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二) 中校、少校,由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大军区、军兵种或者其他相当于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