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一) 第四章 现役军官军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 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第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