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第八条 第二章 现役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第八条 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区分: (一)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上将、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二) 专业技术军官:中将、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在军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三) 目录 (一)